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
从招远血案的审结 看中国政府以法治邪的决心
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,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国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核心原则。一直以来,法轮功等邪教从一己私利出发,大肆攻击中国政府“非法”处理邪教,对邪教信徒进行“不公正”的“迫害”,事实到底如何?“5.28”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杀人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说明,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始终。
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,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。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的,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。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,对于张帆、张立冬等人所进行的“故意杀人罪”和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:我国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;《刑法》第300条规定,“组织和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”。由此可见,对邪教违法人员的处理是有理有据的,绝非什么政治“迫害”与“阴谋”。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人,无论出身、权利、地位如何,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,即便是所谓的“神仙”、“教主”概莫能外。张帆、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,既有主观的故意,又有客观的行为,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,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对他们进行依法惩罚,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,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。
订阅:
博文评论 (Atom)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