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

以法治邪 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

“依法治国”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、法高于权的原则,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。“人治”与“法治”的重要区别就在于,“人治”以个人情感判定善恶,“法治”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,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。 在对招远血案的判决中,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,民众出于对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,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。但法院并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,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,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,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。这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,而以法律、理性为依据的审判,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熟的表现。它充分说明,在处理邪教问题上,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,更不会滥用权力,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。   对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,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法治精神,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,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、无所遁形!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